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前提,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。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,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全过程中,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对职工的“习惯性侵权”行为,企业生产一线的基层班组更是“重灾区”,不可小觑。 $W8^Y#
企业“习惯性侵权”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。一是习以为常性侵权。如对违规违纪职工在企业宣传厨窗《曝光栏》中,进行曝光,有的还要贴上职工的相片和相关资料,以期达到本职工接受惨痛教训、其它职工引以为戒的目的。殊不知,这是对职工名誉权的一种侵犯。二是自以为是性侵权。某单位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开展安全事故现场图片展,一幅幅腿被炸开、手被夹断、脸被灼伤的图片“鲜血淋漓”,令人触目惊心、惨不忍睹。在让广大职工接受安全教育的同时,这些事故的当事人感觉“很不爽”,有的职工就明确指出,没有经过职工本人同意,就把这种相片拿出来展览,是对职工肖像权的侵犯。三是司空见惯性侵权。这种侵权情形更隐蔽,更容易被职工被动接受。一企业公布受助困难职工名单,在“困难理由”一栏中,详细写着“离婚带小孩”、“父亲瘫痪长期住院”、“老婆下岗女儿上大学”等字样,让这些受助的困难 职工十分尴尬。还有的侵权情形如:信息具体到职工家庭住址、宅电、手机号码而被“广而告之”的《职工通讯录》;一举一动、一笑一颦都有人密切关注的企业重点岗位监控录像;职工下班长期遭到企业门卫“疑似犯罪”的盘查等。这些都对职工隐私权进行了挑衅。这些“违章”之所以称为“习惯性”,是因为企业的这些侵权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更没有恶意,是管理理念缺失、法律意识淡薄的具体体现,是属于情节轻微的善意侵权行为。但其危害性不可低估,有的甚至能严重影响职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企业和谐关系的建立。因此,企业在生产经营或管理全过程中,始终要以尊重职工、尊重劳动为宗旨,要以人为本,人性化地设计企业规章制度或规范企业行为,千方百计让基层班组职工行使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 & |